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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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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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50元至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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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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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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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100元至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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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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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财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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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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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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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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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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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500元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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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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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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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交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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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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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交纳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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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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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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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案件收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右侧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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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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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交纳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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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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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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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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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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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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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1.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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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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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1%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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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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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0.9%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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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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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0.8%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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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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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0.7%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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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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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0.6%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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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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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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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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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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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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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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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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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交纳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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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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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1.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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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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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1%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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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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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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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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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0.1%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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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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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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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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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交纳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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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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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1%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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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万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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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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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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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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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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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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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交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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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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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交纳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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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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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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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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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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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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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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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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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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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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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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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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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交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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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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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交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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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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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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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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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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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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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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