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请教一下,就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分别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担任记录,翻译。鉴定,勘验工作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是分别由谁决定的?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答复如下: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审判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审查起诉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和侦查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于勘验人员属于侦查人员,所以如果由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如是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应由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回避。希望我的回答能带给您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