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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时工作员工的加班费问题
发布日期:2013-02-18    作者:110网律师
不定时工作制、综合工作制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上班应否按3倍标准计算加班费?
解答:这两种工作制的主要区别为适用对象不同。
第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
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
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
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贯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
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工作制,即分别以
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
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
渔业等行业中固定工作性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
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
合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职工。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
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休息、转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
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工作的,应当按照加班的规定,按工资3倍标准计算
加班费,充分保障不定时工作制、综合工作制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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