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运输企业老板为自己的员工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注明自己为受益人。不想,他的两名员工在签名确认时却开了个小玩笑―――“互签”了对方姓名。天有不测风云,“互签”中的一位,因意外交通事故而死亡了。这笔巨额保险金受益权的归属问题就因签字并非死者本人的笔迹而一时难以确定。一场金钱争夺战在个体老板与死者亲属间展开……
●为员工买保险,确定受益人是老板。
孙老板是我市一个体运输业的老板,在企业管理过程中,他决定出资为自己的员工购买人身保险并由他自己作为受益人,想以此减轻企业的部分风险。
2004年12月20日,孙老板来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镇江人保),为其6名员工每人投保2份人身保险。镇江人保在随即签发的保险单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乘坐保险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且被保险人因该伤害180日内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每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6万元。孙老板为其雇佣的驾驶员小王等6人投保,受益人均为孙老板;保险期限自2004年12月21日零时至2005年12月20日二十四时。
●员工“互签”姓名,老板理赔时受阻。
孙老板按照镇江人保业务员的要求,把投保的6名驾驶员叫到现场在投保交费清单上签名,并同意孙老板为受益人。在签名过程中大家并没有注意到,驾驶员小王和另一人合开了一个小玩笑:他们互签了对方姓名。
去年5月6日凌晨,驾驶员谭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货车在杭宁高速公路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同车的驾驶员小王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谭某、孙老板与小王家属等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并形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其中孙老板赔偿了小王家属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29万元。
孙老板在履行了相关赔偿后便到镇江人保理赔,镇江人保接到孙老板的理赔申请和相关手续后,立即着手办理理赔事宜。不料死者小王的家属却找到了镇江人保,因为他们对保单上小王签名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镇江人保立即将签名提交警方作笔迹鉴定,结果显示保单上的签名果然与小王笔迹不符。此时,若孙老板提供不出小王生前曾明确同意他为受益人的证据,该笔保险金的受益权就面临着归属谁的问题。为此,镇江人保以签字并非死者本人笔迹为理由,拒绝了孙老板请求赔付保险金的要求。
孙老板立即找到当时的保险业务员以及几位投保的驾驶员询问详情,驾驶员小孙告诉他:当时是自己与小王互签了对方的名字。于是他们又对保单上驾驶员小王与小孙的笔迹进行鉴定,结果表明小王那份保单上的签名的确是驾驶员小孙所写。
小王的家属在得知小王的那份保单上的签名不是小王本人后,便认为这12万元保险理赔款应当作为小王的遗产由小王的继承人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一时间,镇江人保公司陷入了两难境地。
●保险受益权归谁,双方法庭上展开争夺。
看到指望镇江人保直接向自己赔付保险金已不可能,孙老板于去年8月将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小王家属在得知孙老板为保险金打官司时,也在9月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
其实对于镇江人保公司而言,并非赔与不赔的问题,而是受益权如何确定的问题。因此,镇江人保在法庭上出示了以上两份签名字迹鉴定书。
孙老板认为,自己出资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有驾驶员都同意并签名认可受益人为他本人,虽然小王与他人“互签”,但不能否认小王当时是同意的。公安局的鉴定印证了两位驾驶员“互签”的说法,保险业务员及五名驾驶员也提供了相关证人证言。
小王的家属认为,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为孙老板未经小王同意,该指定无效,12万元保险金应当作为小王的遗产由其继承人进行继承。对于孙老板提供的证人证言,他们认为与孙老板有利害关系,不能证明小王同意受益人的指定。
●法院一槌定音,依法确定理赔权益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老板的举证、当庭陈述和证人证言和书面陈述,一致证明被保险人小王等6人均分别签字,以及小王和小孙“互签”的事实。第三人即小王的家属认为孙老板为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小王同意的观点缺乏事实依据,所以法院对将保险金作为遗产的主张不予支持。
2005年10月26日,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保险法》《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镇江人保公司给付孙老板保险金12万元,驳回第三人对上述保险金处理的请求。
●编后语:
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人人都会有孙老板这样的运气,许多人因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而失去了自己应有的权益。所以我们在投资买保险时,一定要看清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注意免责条款、合同效力条款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约定,同时要求保险公司业务员详细说明,以免因对相关规定不了解或理解歧义而发生理赔不能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