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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霸王条款”被判无效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本报济南1月11日讯田女士的丈夫参加了某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后受伤身亡,因保险公司拒不赔付,田女士以保险存在“霸王条款”为由告上法庭。1月10日,在滕州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后,田女士拿到了保险金9万元。

  2001年3月,田女士的丈夫宫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2003年8月,宫某在一次伤害案件中受伤身亡。之后,田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却以保险条款中规定了“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行为致死免责”为由拒绝赔付。2005年8月,田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此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专家指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情形只有三种:一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二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三是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的。也就是说,《保险法》已经将被保险人因过失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而导致自身伤残或死亡的情形排除在了保险人免责情形之外。

  因此,法官认为,这一案件中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无效的。


 

(幸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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