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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有何规定?
发布日期:2013-02-12    作者:连会有律师
《公司法》关于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有何规定? 首先,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是股东的权利,必须予以尊重。但是,股东是自己去出席,还是由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这都是允许的,公司法不仅未加限制,而且明确是可以委托代理人代表其出席的。至于股东出于什么原因包括健康原因、交通不便、时间不便等原因,而委托代表人出席的,法律上不加过问,公司也不应过问,都不影响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
其次,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受托的代表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这是法定的程序,证明股东委托代表的事项,无授权委托书的则无代理权,至于一个受托的代理人是受一个股东或几个股东的委托出席股东大会,法律中也未加限制,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最后,受托代理人应当在股东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这项规定一方面是对股东的,要求其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的范围,另一方面是要求代理人的,在其以所代理的股东名义行使表决权时,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不应越权行使,也不应擅自放弃权利。上述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对于授权的股东和受托的代理人都是必要的。参考法律条文《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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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连会有,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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