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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信罪应当..
发布日期:2013-02-08    作者:连会有律师
河北保定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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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信罪是指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对武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信进行破坏,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修订的《刑法》第369条第1款的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指什么呢?具体一点说,武器装备包括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为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和备用的武器装备重要零、部件等,军事设施包括《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设施,主要是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军事通信则包括军事通信设备、通信枢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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