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将其购买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刘某驾车载着一个朋友外出办事,在公路上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摩托车损坏,刘某和朋友受轻伤。交警认定,大货车司机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责事故的次要责任。在进行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过程中,由于事故的损失不很大,大货车的司机表示愿意承担对方摩托车损失及人身伤害的全部赔偿金额,并及时将赔款交到了刘某的手中。但刘某想到自己已经将车辆投保,应该再从保险公司得到一份赔偿,于是又向保险公司就自己和朋友的人身伤害治疗费用提出了赔偿请求。
评析:
在本案中,被保险人可能对车上人员责任险产生了两方面的误解:一是认为自己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而且自己对本次事故的对方当事人已经对自己作出了足够的补偿也是如此;二是可能将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混淆在一起。这就需要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补偿特点及其与人身意外伤害的区别作出正确的判定。
依据《保险法》的规定,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其补偿方式属于损害填补。即只有当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并且对第三者有赔偿支出时,才有可能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而且该保险应在被保险人实际支出范围以内,且不能高于其所投保的赔偿限额。而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其赔偿方式多属于定额给付。即不论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对人身的伤害是否负有责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都有权依照保险合同获得赔偿,且该赔偿是以损害程度确定金额的,不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药费等为准。
本案中,被保险人及其车上人员虽然由于意外事故受到了伤害,并且被保险人对该起事故负有次要责任,但他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已从对方当事人那里得到充分补偿。因此,他不能再从保险人那里得到其并没有实际支出的损害填补,保险人也无须承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