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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技巧
发布日期:2013-02-06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时需要调查取证,在取证时尽量不要亲自取证,因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从此条看有歧视的意味,好像律师单独是此罪的犯罪主体进行单独列出一个罪名,但给律师一个警示在做刑事案件时尽量不要亲自取证,因为当事人涉及对他们不利时很有可能把责任推脱给律师,说是律师让他们这么讲的,这时律师很被动要对要对是否涉嫌“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进行辩解,这是非常不必要的,可以在庭上通知证人进行当庭作证来避免。如果非要取证的话,应有两个律师进行,在调查询问中交代诉权,尽可能在取证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对事关重大的证据应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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