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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吸毒毁灭证据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13-02-06    作者:110网律师
甲正在吸毒,甲的朋友乙去看望甲时,正好赶上公安机关去抓捕甲,乙看到公安机关的到来,就把甲吸食的毒品从窗户扔了出去,甲并没有指使乙实施此行为,与乙也没有共谋行为。对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我认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根据《刑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在此条中不包括吸食行为,所以不构成此罪。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罪中这里的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与当事人共谋,或者当事人指使为当事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提供帮助的行为,这里乙没有同甲有共谋,也没有受甲指使,所以不构成此罪。
   综上所述,乙的行为不过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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