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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重复保险的理赔
发布日期:2013-02-06    作者:110网律师
  财产的重复保险会得到怎样的赔偿呢?根据《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由此可以看出应按比例赔偿,国际保险界为了避免重复保险以及由此引起的纠纷,在签约时都要投保人告知是否有他保。有的保险公司声明如有他保,本保险公司所采取的态度。但鉴于无意构成重复保险的事件还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进行合理的分摊。

重复保险的主要分摊方法
国际通行的分摊方法主要有比例分摊责任制和限额责任制
比例分摊责任制:
各家保险公司按各自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担损失金额
如被保险人向甲保险公司投保金额为36万元,向乙保险公司投保24万元,两家公司的总保险金额超过了其实际价值.对于损失9万元的分摊,甲公司承担占其总保险金额的五分之三责任,即5.4万元;乙公司则承担其占总保险金额五分之二的责任,即3.6万元.两家公司赔偿总额与实际损失相当,没有任何额外利益,贯彻了损害补偿原则.
限额责任制:
各家保险公司按其应承担的责任限额占总赔偿责任限额的比例来分摊
甲公司保险金额为36万元,乙公司保险金额为24万元,如若损失为30万元.则甲公司如需独自面对该损失,其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是30万元,而乙公司如独自承担该损失的最高赔偿限额是24万元.这样甲公司就应承担九分之五的份额,即16.67万元;乙公司应承担九分之四的责任,即13.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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