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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可以合同约定他人不得在自己房前建高楼吗
发布日期:2013-02-06    作者:张静律师
 
法条:
  《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
甲为了自己房屋采光方便,与乙房屋设定了采光地役权,约定乙的房屋不得修建二层以上建筑,并办理了登记。后来,甲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了丙,乙就在自己的房屋上修建了三层小楼,丙请求乙去除第三层,遭到乙的拒绝。乙认为:地役权乃是他与甲设定,旁人不得享有。
本案分析认为,地役权与需役地共存亡,需役地既已转移至丙,为需役地所设定的地役权也当然转移至丙,除非当事人双方在设立地役权合同时另行约定。所以丙的主张应予支持,乙的主张不成立。另外,地役权要登记,如果本案中地役权未登记且未在合同中列明,则丙为善意第三人,可不受地役权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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