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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未遂与既遂
发布日期:2013-02-05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是否得逞是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基本标志,而区分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则是看行为是否齐备某一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就抢劫罪而言,我国刑法将它规定为侵犯财产罪,表明其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侵犯人身权只是占有公私财物的手段。同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抢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因此在抢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中,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否已发生,是该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的基本标志,亦即行为人实施抢劫时,如已占有了公私财物,则抢劫罪基本构成要件齐备,犯罪已得逞,抢劫既遂;反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占有公私财物,抢劫罪基本构成要件未齐备,抢劫未得逞,属抢劫未遂。其他条件,例如被害人是否受到伤害(指轻伤以下),不是区分抢劫既遂与未遂的标志。至于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八)项的规定,是指抢劫罪中八种具体的加重情节和加重结果,如具备这些加重情节和加重结果,则构成抢劫罪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对这些抢劫行为,只要具备上述其中任何一种情节和结果,无论财物是否抢到手,都应视为抢劫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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