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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贵涉嫌开设赌场罪获得轻判
发布日期:2013-02-04    作者:陈健辉律师
案情介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平,杨某军、曾某强以牟取利益为目的,于20129月下旬开始,以其租用的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某出租楼作为场所,在出租房准备了赌桌、扑克牌等赌具,并先后雇请了被告人王某、段某、林某等工作人员参与赌场的经营运作,在出租房里以“大小三公”的赌博形式开设赌场。赌场开房时间由每天21时左右开始至第二天凌晨结束。
   被告人林某贵、丁某、张某、任某负责在赌场内维持秩序、为参赌人员提供茶水服务、赌场的清洁等工作,并按照1000元提成60元得比例对参赌人员进行放贷,当天赌场结束后再收取相应的报酬。
案情分析与评析:1、该赌场在开设过程中,林某贵基本上是没有什么权力的,赌场中的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由李某平,杨某军、曾某强三人委派,管理和分成也是由李某平,杨某军、曾某强三人负责。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林某贵在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涉案赌场的开设时间较短、场次较少,影响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林某贵是初犯、偶犯,没有从涉案赌场中得到过任何利益。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了林某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以及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林某贵予以轻判。
案件的审判结果:被告人林某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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