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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包括哪些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13-02-03    作者:徐涛律师
(1)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债务的存在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另外,尽管双方所负的债务是存在的,但如果双方债务未同时到期,也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2)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的机能在于一方拒绝履行可迫使他方履行合同。
(3)未为对待给付或给付不符合约定
权利人仅需要证明对方没有履行,而不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①迟延履行。第一,如果双务合同未规定履行期,那么应由双方约定或同时履行,则不能确定是否迟延问题,只有自己履行合同,才能要求对方同时履行,在 此条件下,当然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二,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合同,往往伴随着部分履行,此时要视迟延部分的严重程度,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之,只 有迟延后果非常严重,使自身利益遭受了损害时,才能行使抗辩权。
②瑕疵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对于质量不符合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由买受人选择: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以及损害赔偿,在瑕疵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违约方有义务采取不久措施,如果受损方不解除合同的话,当然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4)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能够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必须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即使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互负债务是指双方所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或者牵连关系。
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的牵连关系:一方面,一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另一方面,一方单 纯违反从给付义务,但已经履行了主给付义务,另一方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如果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该从给付义务 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之间具有牵连性和对价关系。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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