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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发布日期:2013-02-02    作者:徐涛律师
我们在日常生活以及新闻媒体的报道中,有时见到或者听到合同一词,并且也会听到违反合同的说法等,然而究竟何为合同,以及合同的性质,合同纠纷是怎么产生的,本文将逐一进行阐述。        一、合同的含义
  我国法律对合同的界定是经过若干次改动的,通过每一次改动可以看出法律的进步。合同审议稿第2条对合同定义的写法是: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第四次审议稿以后将债权债务关系改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民法通则》第85条对合同的界定是: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从中可以看出《合同法》第2条与《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没有性质上的区别,但对合同规定更为细致具体,即《合同法》第2条将合同主题明确规定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民法通则》则知识笼统的规定为当事人;《合同法》将合同的内容规定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法通则》则规定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但是从立法本意和整体内容来看,两者的规定是一致的,并无性质上的不同。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该法所调整的合同可以归结为下列几个法律特征:(一)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二)合同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或者说合同的内容和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三)合同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四)合同是一种协议。
  二、合同的效力及其履行有可能导致合同纠纷
  按照《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本条规定的内容可以分解为两项:一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二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因此,从此第一款可以看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依法成立是合同的有效条件,也即有效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且其主体和内容都合乎法律的规定。一些没有以法律规定成立的合同,显然是没有效力的,因此,对于成立的一些没有效力的合同,往往会产生一些纠纷。这是合同纠纷的原因之一。
        编辑点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明往往就会造成以后的纠纷产生,只有经过当事人的平等协商才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好途径。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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