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生效时间
发布日期:2013-02-02 作者:
徐涛律师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
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必须以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仓储合同从成立时起,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徐涛律师
15327446830
QQ574659129
相关法律知识
»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该如何配合保管人呢?
»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可能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
如何确定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
如何应对因保管人的欺诈行为引起的仓储合同纠纷?
»
仓储合同生效及成立
»
股份、股票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确定
»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
»
合同解除的生效时间应如何确定
»
股份、股票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