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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罪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发布日期:2013-02-02    作者:熊敏律师
【案情】 2010年1月15日晚7时许,陆某放在XX场车棚内的摩托车被盗,该车价值6800元。后犯罪嫌疑人曹某、张某流窜到XX作案时被西樵警方抓获,但失窃的托摩车未能追回。在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陆某也向XXX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曹某、张某赔偿财物损失6800元。
【处理】
XXX区法院审查后,对陆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予立案,告知陆某对犯罪嫌疑人曹某、张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评析】
何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指受害人针对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财产受毁而产生的物质损失而提起的一项赔偿请求,是司法机关在解决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处理受害人的民事赔偿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活动。该制度的可赞之处在于,大大节省受害人的时间和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和减低司法成本。当然,受害人在刑事判决前未及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在判决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民事诉法的周期往往比刑事诉法的周期长。
该案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法?
言归正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而受到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者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犯罪分子的行为致使受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即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实不然,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施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适用于两种情况: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2、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因此,陆某的财物被盗未能追回,该损失不属于上述“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故南海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是正确的。
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否等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呢?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还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陆某还可以依据该规定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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