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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辆没有行驶证和号牌的理赔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案情简介

某市地处我国西部,为发展当地经济,计划于2000101日举办国际性的商品贸易洽谈会,为了吸引国内外厂商到当地投资,展现该市良好的投资环境,市政府决定对该市的出租车进行彻底的更新换代,由政府牵头,联系汽车销售商和银行,动员各出租车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批桑塔纳轿。这批车辆于交易会期间正式投入营运。

由于会期临近,这批车辆没有来得及办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以及出租车营运证。经过市政府的同意和协调,这批车辆在没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直接投入了使用。

又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出租车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盗抢险。投保时,保险公司知悉这批车辆没有办理行驶证和号牌的情况。为配合政府主办的商品贸易洽谈会顺利召开,保险公司在要求投保人及时补办有关手续的情况下,承保了这批车辆。交易会结束后,由于种种原因,车辆一直没有补办有关手续。经过市政府允许,这些车辆依旧正常营运,交通管理部门也没有强制出租车公司及时补办手续。

20013月,投保的车辆中有一辆被盗,经公安部门立案侦察,三个月没有查获,被保险人即持公安部门的有关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根据当时适用的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十一项关于责任免除的约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认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此认定持有疑义。

2.案情分析

虽然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属于责任免除,但根据保险业务的具体承保情况,这起保险事故依旧应当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具体的理由如下:

1)这批车辆在没有行驶证、号牌和出租车营运证的情况下投入使用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允许的,而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同意这批车辆在没有办理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使用。在行政部门认可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这批车辆具备了投入使用的条件。在此情况下,这批车辆也应当属于具备投保条件的保险标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2)作为投保人的出租车公司并非不想办理有关证照,而是政府有关部门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没有为投保人办理证照。而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并没有就这批车辆没有相关证照的情况故意向保险公司隐瞒,从保险学原理的最大诚信原则考虑,投保人已经尽到了其应尽的义务。在没有及时办理有关证照问题上,投保人是没有过错的。

3)最重要的是,保险人是知悉这批投保车辆没有办理行驶证、号牌和出租车营运证的,从保险学理论的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角度考虑,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已经知悉这种情况的存在,依旧承保这批车辆,并且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应当认为已经对这种情况做出了认可。

3.结论

    虽然该事故有违反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之嫌,但是却不符合保险学理论的几项重要原则,应当属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范围。最终,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被盗车辆的赔偿款项。从这起车辆保险赔偿案件可以看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要负赔偿责任,不能一概而论,一律认定被保险人违反了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从而拒绝赔偿;还要具体分析造成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的原因,以及保险公司是否事先已经知悉被保险人符合责任免除条款的具体情况。只有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才能作出正确的理赔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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