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私法笔记:公共秩序保留。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公共秩序保留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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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保留法律国际私法最古老的原则之一,它是排除和限制外国法律适用的一种制度。现将历年司法考试考点归总如下: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冲突规范的规定本应适用外国法,但如果适用该外国法将会违反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则内国法院可以依据此理由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这种对外国法适用加以限制或排除的制度就是公共秩序保留。所谓公共秩序,又称为“公共政策”、“善良风俗”、“公共利益”等。其基本含义是:关系一国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制度、基本政策的重大利益或法律与道德的基本原则。这是一个极富弹性的概念,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含义。
(1)《民法通则》第150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诉讼法》第266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对该条解读如下:
1、我国在立法中对公共秩序的表述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2、在公共秩序的标准上,我国用的是结果说(客观说)。这里指的是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仅是外国法律的内容本身。
3、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限制不仅有外国法,而且包括国际惯例。
4、我国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之后,用中国法代替,即适用中国的实体法。做法上属于适用法院地法。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在司法协助、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合同领域关于运用公共秩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