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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共同作业致损案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案情简介
       2001年2月18日17时,某市运输公司甲乙两台吊车在火车站货运处共同吊装一件水库发电设备。甲吊车吊装吨位为25T,乙吊车为16T,被吊设备重约30T。当货物被吊离地面约60CM时,乙吊车的吊绳突然崩断,货物失去平衡,造成甲吊车负重侧翻。甲吊车及货物俱受损。甲乙吊车均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二、是否构成倾覆责任
  从事故的发生状况来看,甲吊车的损失已构成车损险的倾覆责任。货物因未投保,则不赔。但仔细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倾覆并不是事故发生和造成损失的直接、有效原因。该起事故是由乙车吊绳崩断--货物失衡---甲车超负荷---甲车倾覆--货物坠落这一连串发生的环节链构成,风险由乙车逐步转移到甲车。甲车发生倾覆是事故的结果而不是起因。根据近因原则,如前因不属保险责任,后因属于保险责任,但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倾覆由吊绳断裂所致,虽然倾覆属于车损险承保风险,但造成损失的近因是乙车吊绳断裂,这种意外事故不属车损险的列明保险责任范围。如果吊绳断裂是由甲车倾覆引起的,则不应归结为除外风险。
三、是否构成第三者责任险责任
  再从乙吊车来分析此案。车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吊车进行吊、卸作业属车辆"使用过程",事故的起因是乙吊车的吊绳崩断,即乙吊车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了甲吊车的损失,货物因属共同吊装,因根据甲乙吊车的吊装吨位进行比例分摊,根据乙吊车分摊的那部分货物属乙吊车的货物损失,因未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不予赔付;根据甲吊车分摊的那部分货物属甲吊车的货物。那么,此案是否能在乙车的第三者责任项下赔付呢?依照车险条款除外责任第四条第一款,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甲乙吊车同属一家运输公司,即属同一被保险人的财产,因此,根据条款不属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只能拒赔。
四、是否构成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或车载货物掉落责任
  条款对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的解释包括"吊车的吊物脱落以及吊钩或吊臂的断落等,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也视为本保险责任"。本案中,甲乙吊车属共同作业,被吊货物属于甲乙共同的吊物。从乙吊车的角度来看吊物已脱落,但从甲吊车来看吊物尚未脱落,那么,根据条款精神,只有当乙吊车的货物脱落后造成乙吊车本身的损失才属此项责任范围。因此,甲吊车的损失也不能在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险项下索赔。同样,参照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吊车属于特种专用车辆,被吊货物应属车载货物。但乙吊车未投保此险种,且甲吊车不属第三者范畴,所以在此险种项下也不能得到赔偿。
五、结论与启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同一被保险人所属的车辆之间发生的事故不构成法律责任,但就此作出拒赔的结论对被保险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对于车险责任是否可以换个角度思考,借鉴船舶险的姐妹船条款,即同一船东的姐妹船可视同分属两个船主所有,对他们之间发生的碰撞,按照裁定的责任负责赔偿。这种做法对于车险也未尝不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可将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视同不同的被保险人予以赔偿。对车险原有险种进行挖掘改造,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也是顺应市场需求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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