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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条件
发布日期:2013-02-01    作者:蒋艳超律师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指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预购商品房合同之后,在商品房尚未竣工交付使用之前,把原来因签订购房合同而获得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也成为“房屋期权转让”。从法律角度分析,房屋期权转让,房屋所有权尚未形成,因此,这是一种合同债权的转让。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允许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
  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需要什么条件呢?
  首先,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比较简单。开发商、买受人、受让人协商一致后,解除买受人与开发商原先签订的预售合同,再由新的受让人与开发商另签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可,不须经过房屋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履行预售商品房转让程序。
  如果预售合同已经在房屋主管部门进行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需要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办理:
  1、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允许预售转让的可以转让、不允许预售转让的不得转让。这个要求需要查阅当地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2、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民1996(2)号文件第28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的,商品房预售转让合同,一般也应认定为无效。
  3、预售房屋尚未实际交付。
  4、预购人履行了预购合同约定的义务。预购人没有履行预购合同的义务时,预购人无权转让该预售房屋。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中,债务转让应当征得预售人的同意;如果预购人擅自转让,预售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并可以要求预购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同时,我国法律严禁买空卖空、倒卖合同的行为,不允许利用预售合同转让做变相期货交易。
  5、签订商品房预售转让合同。无需签订新的预售合同。
  另外,北京市的商品房预售转让,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购人在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商品房竣工前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
  (二)已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将其转让预购商品房的情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转让预购的商品房的,预购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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