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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民法知识解析:商标侵权国内法救济
发布日期:2013-01-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

1、责任形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教和赔偿损失等。

2、损害赔偿

侵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有以下计算方法:

(1)按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

(2)按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

(3)根据情节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l-3倍合理确定(适用于侵犯专利权的诉讼);

(4)按前述方法都难以确定时。在侵犯著作权或商标权民事诉讼中,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在50万元以下酌情判决。在侵犯专利权民事诉讼中,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l00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二)知识产权诉讼时效

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专利权、商标

权或著作权的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该知识产权仍在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三)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特殊程序

1.管辖。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l-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

2.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

(1)独占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2)排他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在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起诉;

(3)普通许可中的被许可人通常不享有起诉权。但是,如果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诉讼中,对于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问题。法律或有关司法解释投有进行明确规定。

(四)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已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临时禁令”在各国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方面得到非常广泛的应用,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判例,是TRIPs协定要求各成员必须遵守的最低要求。申请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据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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