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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刑法之破坏监管秩序罪
发布日期:2013-0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

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知识要点】

1.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仅指已决犯,不包括未决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2.监管人员指使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对监管人员的行为,认定为虐待被监管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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