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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3-01-30    作者:110网律师
未经备案,不能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包括:
    (一)商标专用权或质押权取得人
    此处的商标专用权或质押权取得人是指在同一注册商标上通过商标转让或移转取得商标专用权或者通过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取得商标质押权的第三人。
    1、商标受让人。例如就甲所有的商标,乙与甲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未办理备案手续,之后丙与甲达成转让该商标的合意,到商标局办理相关手续并完成转让公告,乙不能以其在先的商标许可对抗丙。
    至于乙与甲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效力问题,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是否可以认为乙可依该合同继续使用系争商标呢?有观点认为:“转让注册商标不影响未备案的在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在许可合同约定期间,转让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
    本文认为不能这样理解,首先根据债的相对性的法理,该合同仅仅在甲乙之间有效,而不能扩及合同之外的丙。其次从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来看,丙转让时该商标没有许可使用的备案纪录,就应当视为没有商标许可;相反,如果丙完成交易后不时有人出来主张其未备案的许可合同的权利并且受到法律保障的话,这种假设将成为交易的巨大威胁,理性的丙将不得不选择放弃交易,丙的选择就是整个社会的选择,那么商标转让等流转功能将彻底丧失;再次,乙根据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取得的权利是债权,而丙通过商标转让取得的是商标专用权 (物权),债权不能对抗物权;最后,自商标转让公告之日起,丙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乙继续使用系争商标就失去了法律基础。司法解释第20条的本意应是通过确认在先的许可合同有效性来保护乙的合法利益,鼓励乙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并且自商标转让公告之日起,乙未经丙同意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
    2、商标移转继受人。例如就甲所有的商标,乙与甲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未办理备案手续,之后丙通过拍卖等商标移转途径并到商标局办理商标移转手续取得系争商标专用权,乙不能以其在先的商标许可对抗丙。
    作为例外的,情形,法国判例认为,如果丙为甲的概括继承人,必须对甲的行为予以尊重,对乙负有追夺担保责任,保证其不受追索。
    3、商标质权人。例如就甲所有的商标,乙与甲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未办理备案手续,之后丙依法到商标局办理该商标的质押登记手续,乙不能以其在先的商标许可对抗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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