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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行政诉讼的管辖
发布日期:2013-01-28    作者:聂晓东律师
     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不同级别、不同地域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管辖是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专门法院(包括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不受理和执行行政案件。
二、管辖的种类(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法院负责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
第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第三,以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謇件。
第四,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及行政案件。
(4)(重大)涉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
(5)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管辖过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做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
(三)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后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主动将案件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决定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原因有两种: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
3.移转管辖
移转管辖,又称管辖权转移,是指基于上级法院裁定,下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转交上级法院审理,或者上级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三、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管辖权方面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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