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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生活护理费计算标准
发布日期:2013-01-28    作者:邓海峰律师
职工工伤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情况和计算公式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是否完全不能自理,可以参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有关护理依赖的规定。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有关规定,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完全护理依赖就是指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均需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就是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护理费赔偿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因此所谓统筹地区,一般指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这一范围。
  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有关规定,大部分护理依赖是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用赔偿金额的计算
  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按月支付。
  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有关规定,部分护理依赖是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计算
  护理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按月支付。
  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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