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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发生事故受伤,车主是否应当赔偿?
发布日期:2013-01-26    作者:侯佳青律师
搭“顺风”车在机动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称为“好意搭乘”。“好意搭乘”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的行为。好意搭乘人与有偿同乘者不同,有偿的同乘者是指买票乘车,在出现事故后可按合同法律关系处理,也可以按侵权法律关系处理;但好意搭乘更应当采用侵权法律关系处理。由于所搭乘的机动车并不是为了搭乘者的目的,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仅是巧合。《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车辆是驾驭人员所全面操控,当然其应当对车辆内的人和物的安全负责,并应遵守驾驶规则、交通规则,对车辆安全保障负有义务。所以,如果好意搭乘车辆的驾驶人对事故负有责任,则对事故相对方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不足以赔偿的部分,搭乘车主按照责任比例向受害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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