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9条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359条引诱幼女卖淫罪
概念
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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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
1、罪体
行为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行为是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这里的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方法诱使幼女卖淫。
客体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客体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2、罪责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引诱其卖淫的主观心理状态。
特征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侵犯幼女的身心健康;
2﹑利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引诱幼女卖淫;
3﹑犯罪对象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法。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女自然人实施引诱行为?,?致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从事卖淫?,?即可构成本罪主体?法。商?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引诱的女孩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故意采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加以引诱致其卖淫?,?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的行为?法。
引诱幼女卖淫罪?,?刑法规定: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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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