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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洗车引起车损人亡 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2000年9月20上午8时许,某市公汽公司司机朱某为便于对所驾中型客车进行例行保养,将车从车库驶出,停放于车队大院内。用水冲洗客车后,朱某打开引擎盖发现引擎较脏,便找来鬃毛刷和一小桶汽油对发动机实施洗刷。数分钟后,发动机突然起火,并很快引燃了朱某沾有油迹的工作服和小桶内的汽油。当朱某携带着火的油桶绕出车门,直奔距停车地点10余米外的泥浆池时,全身已被引燃,在场职工用稀泥浆迅速扑灭朱某身上的火苗,并紧急送往医院。经医院检查,朱某身上有60%的烧伤面,于次日7时30分死亡。 
       案发后,公汽公司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在经过现场查勘后,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出具了报告称:为使被保险车辆不受重大损失,司机朱某将油桶抱出车外,造成严重烧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失950元。
【分析】 
       一、围绕本案的赔付问题,保险公司内部产生了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对司机朱某的死亡负赔偿责任,理由是:(1)朱某用汽油洗车,严重违反了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2)公汽公司虽为朱某投保了1万元“驾乘人员责任险”,但该险种的保险事故必须发生在车上,而本案朱某是死在车下,其不属赔付之列。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赔偿全部损失共1.095万元,理由是:(1)本案发生火灾属意外事故。用汽油洗车而引发火灾,虽有违反操作规程之说,但在法规上未明文规定,因此不能概而拒赔,而应区别汽油燃烧发生火灾的直接原因。本案中的朱某从车库将车开至院内,只不过10余米行程、几分钟时间,此时客车引擎温度很低,最高不会超过40℃左右,其与热车引擎用汽油洗后的温度相比低于许多,此温度不足以使汽油自燃。因此,本案起火是因洗刷中,金属铁皮触及电路搭铁起火所致,属意外事故;(2)朱某虽死于车下,但其是为保护保险标的而引火身亡的。 
       二、其实,应该对本案的赔付作具体考虑: 
       1、应对朱某的死进行赔付。朱某的烧伤是否属机车险附加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应按《机动车辆附加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执行。条款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使车上人员遭受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确定的限额内给予赔付。同时又指出,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驾驶员伤亡应按全部责任的损害赔偿标准赔偿。据此,本案车辆是在停放中发生的火灾,所以宜以“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来处理。再者,朱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发动机起火,发生不可抗力的地点是在车上,故应属“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对朱某全额给付保险金。 
       2、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不负责赔偿。汽油虽有良好的去污性能,但其作为洗涤剂具有很大危险性,正因为这一原因,各车辆单位在制定车辆安全操作规程时都规定:洗涤保养车辆发动机时,应先切断蓄电池电源,同时禁用汽油洗涤。这已是常识性的问题,而本案的朱某既未事先切断电源,防止金属物与电路相接触导致搭铁短路起火,又违规使用了汽油作洗涤剂,使汽油气体的浓度增高,毛刷与发动机间电位差不断升高产生电火花而引燃汽油气体,最终导致火灾发生。朱某的行为明显违规。
【结论】
       保险公司应对朱某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1万元,同时拒付950元车辆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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