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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回避
发布日期:2013-0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法第42条新增一款: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解读:

以往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主动追究自己承办案件中辩护人的刑事责任,由于立场的对立,其总是带有强烈的报复心理,律师往往因此遭受无端的追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此次规定必须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涉嫌的犯罪。 

考察方式:

本法条可能会作为一个选项出现,如果要用口语来表述法律修改前后的变化的话,之前侦查机关常对律师说“我来办你”,而现在则只能说:

“你等着,我找我兄弟去!”此外,如果辩护人是律师,必须要通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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