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胁迫写下欠条,律师分析借贷关系是否有效
【案情】
金湖机械模具厂因长期亏损、资金缺乏,正常运转受到严重影响,于是决定向其内部职工借款,并规定每个职工必须借给厂里3万元,否则就下岗回家。金湖机械模具厂承诺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如数退还借款。大多数职工迫于下岗的压力,不得不东借西凑借给工厂。金湖机械模具厂与职工签订了借款合同。两年之后,该厂的经营状况未见好转,连工人的基本工资都无法保证按时发放,更不用提向职工返回借款。职工们见厂里根本没有还钱的意思,遂共同将金湖机械模具厂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厂里和职工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厂里应当返还借款及在此期间的利息。
【争鸣】
原告金湖机械模具厂职工的代理人提出,金湖机械模具厂向职工借款时,采取了胁迫的手段即威胁不借款就要下岗,职工在无奈之下被迫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无效,厂里应当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金湖机械模具厂的代理人提出,金湖机械模具厂向职工借款是因为厂里效益不好,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双方约定厂里经济效益好转后还款,现在厂里经济效益没有好转,职工不虚当要求还款。
【民间借贷律师点评】
本案中,金湖机械模具厂与职工之间的借贷行为属无效的借款行为。
成都民间借贷律师吴锦熤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
意见》第1 0条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款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
息。”
本案中,涉及胁迫的问题。所谓胁迫,是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施力口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并且基于此种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一般认为,胁迫应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所谓胁迫的故意,一是有使受胁迫人发生恐惧的意思,二是有使受胁迫人因恐惧而为意思表示的意思。本案中,金湖机械模具厂为达到其借款的目的,故意用下岗相威胁,厂里明白这可以使职工产生恐惧心理,而不得不想方设法为其集资。
二、胁迫人有胁迫行为。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于受胁迫人袁示施加危害的行为。本案中,金湖机械模具厂规定的不借给企业钱就下岗的这一行为正是胁迫行为的表现。
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惧,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损害而产生恐惧的心理。本案中,很显然女口果职工不交钱便丢工作,这无疑使职工产生一定的心理恐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