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宪法制度,它是宪法的制定、宣传、解释、补充、修改、监督、实施,以及违宪审查处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的总和。
02、宪法的解释,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03、宪法修改,指国家的宪法在实施后,因为政治经济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自身条款的某种缺陷,致使继续执行遇到困难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内容与条款作出的书面变更和修正。
04、君主制,国家最高权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并且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
05、共和制,国家最高权掌握在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的政权组织形式。
06、议会制,即议会共和制,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07、总统制,由选举产生的总统直接组织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产生它的人民或组织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0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的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这权力的基本政治制度。
09、选举制度,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10、等额选举,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
11、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开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12、复合制,由两个以上国家组成国家联盟的国家形式。
13、邦联,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组成的国家联合。
14、单一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形式。
15、中央集权制与中央近水楼台相结合制,是指中央政府在拥有绝对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根据统治需要将国家的权力从中央分授给地方部分权力,或从地方收归中央的授给的部分权力的制度或方式。
16、地方自治制,是指国家所确认的由特定区域的公民所组成的自治单位,在国家授权下,自主管理所辖区域事务的制度。
17、行政区划,是一个国家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其领土分成若干不同层次的区域,并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分别管理,以实现国家职能的法律制度。
18、民族区域自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统一偏下,以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19、特别行政区,中国家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专门设定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20、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和罢免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