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第三者赔偿后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情况介绍:
张先生被江某驾驶的运货大卡车撞伤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司机江某负全部责任。经协商,江某赔偿了张先生医疗费、营养费、护理兼、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8000元。在事故发生前,张先生已向其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此,张先生咨询,他获得了江某的赔偿后,是否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1万元的保险金。
具体分析:
张先生能否申请保险金的赔付,在法律上涉及到了请求权的竞合问题。张先生被江某驾驶的运货大卡车撞伤而住院治疗,张先生与江某之间形成了侵权行为之债,张先生由此获得了向江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同时,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张先生因撞伤住院治疗,也具有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同一事实符合两个法律规范的赔偿要件,从而产生了请求权竞合的问题。请求权竞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其形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请求权择一行使;二是请求权合并行使;三是请求权分别行使。
在财产保险中,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理赔时最明显的原则之一。根据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到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的利益。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就不能再向第三者索赔,而应当将向第三者的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但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生命和健康是难以用价值来衡量的。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的理赔一般不适用补偿原则。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允许得到多份保险金。并且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再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反之亦是如此。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旦发生请求权的竞合,请求权应当可以分别行使。
张先生投保的是人身保险中的健康类保险,医疗健康保险的理赔属人身保险中比较特殊的一类,因为医疗保险的理赔与财产保险一样,也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获得的赔付一般不得超过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不过,一旦发生请求权的竞合,根据有关规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请求权一般也可以分别行使。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1998]63号文件《关于医疗费用重复给付问题的答复》规定:“如果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没有关于‘被保险人由于遭受第三者伤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费’之约定,保险人应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
因此,像张先生这种情况,如果张先生在发生车祸前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那么,即使张先生已经从第三者手中获得了损害赔偿金,除非保险条款中有相反的规定,否则,并不影响张先生再向保险公司申请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该医疗保险金的数额应在1万元保额内按张先生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计算。至于误工费、交通费等并不属于医疗费用的范围,因此,这部分费用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