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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行服饰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
发布日期:2013-01-24    作者:路光亮律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天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星南路东二巷7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群,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祥妹,女,19646月生,汉族,工人,住盐城市盐都区葛武镇兴武路1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1)亭民初字第3889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的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1)亭民初字第388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7700元。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
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首先要求劳动者承担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举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只是简单的证据拼凑。而对上诉人提出的证据视而不见。
二、一审法院判决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显属认定事实不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本原因在被上诉人拒绝与上诉人签定劳动合同,以达到获取双倍工资的目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被上诉人而非上诉人,因此上诉人无须支付双倍工资。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明显不当。由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明显错误,诉讼程序严重违法,因而适用法律明显不当,作出的实体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根据上面规定被上诉人20087月进入天行服饰有限公司工作,直到201098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指导意见规定的诉讼时效,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对代理律师提交的指导意见文件故意置之不理,有意曲解法律,做出违法法律规定的判决。
综前所述,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故上诉人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主持正义,全面核查本案事实,依法撤销一审法院错误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依法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此致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盐城市天行服饰有限公司
                                   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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