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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发布日期:2013-01-24    作者:110网律师
市场支配地位推定的含义和作用

  推定是一项法律制度,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推理或认定困难,而有条件地预先设定某种结果的制度。所谓有条件,是指如有与预先设定的结果相悖的事实,就可以通过举证来推翻这个结果。所谓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就是《反垄断法》对某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有条件预先设定。预先设定以经营者占有的市场份额为根据,因为市场份额是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因素。预先的设定可以以反证(即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举证证明自己不具有该地位,尽管自己属于推定的内容)来推翻。
认定某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非轻而易举,综合分析经营者的经营规模、资金和技术实力、市场竞争状况(包括潜在的竞争市场)等,往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财力、物力,更重要的是还可能影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及时规制。因此,为了提高执法效率,方便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管,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专门规定了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在一些国家,如德国、韩国在其法律中也设立有类似的推定制度。
《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其中,在后两种情形下,如果涉及的某一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即使其与另一个经营者合计的份额达到三分之二,或与其他两个经营者合计的份额达到四分之三,该经营者也不应当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规定是借鉴国外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规定的。在德国法律中规定,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不低于三分之一,三个以下企业的市场份额之和为二分之一以上,五个以下的企业的市场份额之和为三分之二以上,即推定这些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韩国法律中规定,一个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占有率在二分之一以上,三个以下的经营者的占有率合计在四分之三以上,即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在没有推定制度的国家里,只能依法通过合理分析的方法来认定某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设置推定制度,只是为执法提供了一些便捷,将那些市场占有率特别大,客观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直接纳入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视野。但被推定的经营者是否真正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仍需依法进行认定。前文也已特别强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往往是大企业,但不必然是大企业,大企业也不一定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另外,如果被推定的经营者认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计算其市场份额有误而提出异议,并举证证明自己的市场份额没有达到二分之一,或与其他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合计没有达到三分之二或者四分之三,最后反垄断执法机构接受其主张的,不属于对推定的反证,而是适用推定错误,推定前提不成立。这与推定被反证推翻,不予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有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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