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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中法院选择的重要性
发布日期:2013-01-24    作者:蒋艳超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赔偿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那么本案中,如果在四川起诉,则相关赔偿费用按照四川的标准计算,如果选择北京起诉,则按照北京市的标准计算,根据北京市统计局的统计,北京市的各项标准均远远高于其它内地省份,所以,小李选择在北京起诉获赔金额将比在四川起诉高出许多。
  从这个交通事故案子的简单分析我们就可以看出选择管辖法院的重要性,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选高不选低”是交通事故赔偿专业律师应遵循的铁律。这也是一种诉讼技巧的具体提现,选择管辖法院带来地域的差别,将直接导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差别。因为,多项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地法院的标准计算的,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直接影响获赔金额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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