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钱办事无下文 返还不当得利近32万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连续审结三起同一被告人不当得利案件,判决被告梁荣返还“以为原告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由所收受的不当得利款318450元,但鉴于原告也存有过错,不支持原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被告梁荣经人介绍先后与杨某、冯某、毕某认识。2008年,梁荣以为杨某的两个儿子介绍工作及购房为由,于2008年至2011年8月2日止先后收取杨某的现金人民币共214800元,被告收取钱款后对其承诺的事却没有下文。2011年6月被告梁荣以帮冯某的儿子办理保释为由于2011年8月3日至2011年9月26日收取冯某现金人民币共51650元,梁荣并未能为冯某之子办理保释。同年7月30日,毕某的丈夫被刑事拘留,毕某为了其丈夫能尽快被释放出来,经冯某介绍认识了被告梁荣,梁荣以其有把握找关系把毕某丈夫释放出来为由,五次共收取毕某现金52000元。
岑溪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取得原告的财产没有合法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的行为,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但是原告原告本身存在过错,原告对其自己的过错行为应负一定的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延付金和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轻信他人想通过不正当途径“靠关系”办事,结果不仅没有办成事情,还给自己惹了一身的麻烦。法官再次告诫大家要吸取本案中各原告的教训,凡事都应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正当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