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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审理和裁决
发布日期:2013-01-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审理和裁决。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个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名师讲义,希望对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金榜题名。
  (一)和解
  1、根据《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
  后,可以做出两种处理:
  (1)、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做出裁决;(2)、撤回仲裁申请。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也可以不请求仲裁庭依据该和解协议做出裁决书,而撤回仲裁申请。
  2、如果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根据《仲裁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二)调解
  1、仲裁庭自行调解。2、自愿调解。
  提示:经过调解,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三)仲裁裁决法律*教育网
  1、在仲裁中,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
  2、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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