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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督促程序
发布日期:2013-01-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督促程序。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个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名师讲义,希望对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金榜题名。
  一、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的,支付令即为生效。支付令与生效的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具有确定力与执行力。
  三、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1、支付令异议
  对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债务人不能提起上诉,但在法定期间内有权向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法院对债务人异议的审查
  对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只限于形式意义上的审查。
  3、债务人异议的法律效力
  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4、督促程序在下列情况下终结:法律*教育网
  (1)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2)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督促程序自动终结;(3)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4)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
  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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