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宪法效力
发布日期:2013-0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宪法效力的概念
宪法效力是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发挥的约束力与强制性。在法治社会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效力是因为宪法最有正当性的基础,即宪法是社会共同体基本规则,是社会多数人共同意志的最高体现。
其基础在于:
1.宪法制定权的正当性;
2.宪法规定内容的合理性;
3.宪法程序的正当性。
二、宪法效力的表现
1.宪法对人的适用(见法理学法律的对人效力相关内容)。
2.宪法对领土的效力(见法理学中法律的地域效力相关内容)。
三、宪法与条约的关系
1.对于宪法与条约的关系,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如俄罗斯等国规定条约的效力高于宪法,也有的国家规定宪法的效力高于条约。
2.中国现行宪法文本没有对宪法与条约关系作具体规定。
【例题·单选题】宪法效力是指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约束力与强制性。关于我国宪法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11-1-23)
A.侨居国外的华侨受中国宪法保护
B.宪法的效力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
C.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源于宪法的正当性
D.宪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没有约束力
【答案】D
【解析】选项D说法错误,审判权来源于宪法的授权,宪法规定了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因此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