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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连环肇事案中责任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3-01-22    作者:蒋艳超律师
在交通事故连环肇事案中,数侵权人的肇事行为属共同侵权行为还是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   有观点认为,连环肇事行为人虽无共同故意及过失,但数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各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连环肇事案中,各肇事方的侵权行为应认定为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由肇事方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理由是:1、对连环肇事侵权行为的认定,关键在于如何判断数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直接结合的判断标准是(1)数侵权行为时间上的同一性;(2)侵权行为相互结合而为损害结果发生的惟一原因;(3)损害结果不可分割且为同一损害结果。间接结合的判断标准是(1)数侵权行为作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具有同时性,一般是相继连续、各自独立,但又互有关联;(2)数侵权行为分别构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3)各行为人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且行为人主观上非属故意侵权或故意犯罪;(4)损害结果同一。
  2、在连环肇事案中,数机动车肇事行为分别实施、相继而起,但又各自独立、互为关联,不具有同时性,且各行为人没有致受害人损害的共同意思联络,仅在结果上致同一损害。故损害结果系数机动车肇事行为的偶然结合,而非各侵权行为直接或必然所致,应定性为数车肇事行为间接结合致损害后果,属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各侵权人应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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