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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丈夫欲休妻 诉请离婚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3-01-22    作者:110网律师
 常言道“一日夫妻百日恩”,但是夫妻感情是靠两个人用心维护共同维持的。如果不加珍惜,再深的感情也会消耗殆尽,美好的婚姻很快就会走到尽头。就有一对夫妻,本来有个不错的家庭,由于丈夫不知珍惜夫妻感情,在外面有女人,少顾及到家庭,甚至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韦锋的离婚诉讼请求。   原告邱某诉称,他与黄某于2000年6月相识恋爱,2001年3月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了儿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结婚后感情一般,但也不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两夫妻经常为家庭小事以及父母关系上发生争吵,指责黄某不孝敬父母老人,父亲生病不探望,死亡不送葬。为此,两人多次闹离婚,且黄某已撕烂了《结婚证》。2011年3月,因自己醉酒不回家,黄某便怀疑原告有第三者而大闹原告的亲属和单位领导,把原告赶出家门,并更换门锁,两人分居至今。认为夫妻两人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   被告黄某辩称,其不同意与邱某离婚。邱某所述不是事实,两人经过充分了解才结婚的,婚后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自己与婆家人相处融洽。只是原告有外遇,少顾及家庭,所以偶有争吵。只要邱某肯回心转意,她就不计前嫌,完全可以和好如初。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由相识恋爱,直至2001年3月21日才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原、被告已充分了解,原、被告是有较好的夫妻感情基础的。原、被告婚后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和美,只是有时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等偶有争吵,双方始有摩擦,对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有一定的影响。经营好婚姻需要夫妻双方互相理解、尊重,只要原、被告能相互忠诚,相互信任,相互理解,能各自反思自身缺点,加以改正,相互珍惜已建立多年的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维系家庭和睦,夫妻之间多进行交流与沟通,原、被告是完全可以和好如初的,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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