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涉嫌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以较轻的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刑罚
2012年9月,杨某某、潘某、杨某清等10余人的作案团伙与杨某等近十余人的作案团伙长期、跨区域在凯里市、黄平县、施秉县、镇远县、麻江县、福泉市等盗窃机动摩托车,疯狂作案百余起,据这两个团伙成员的交代,他们所偷得的车辆大部分卖给了赵某某,赵某某再进行转手倒卖。同时有多名被告人指证,他们盗窃机动车是赵某某指使的,是赵某某让他们去盗窃摩托车来卖给自己。据此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把赵某某列为第二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律师接受赵某某亲属的委托,为赵某某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次会见了赵某某,详细的分析了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任何的核对了各被告人。律师分析认为,如果上述其他被告人的对赵某某的指正成立,赵某某无疑即构成了盗窃罪。如此,法院判决时量刑必将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如果上述被告人的指正不成立,则赵某某构成的是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法院判决时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两个罪名的选择,对赵某某来说极为重要。本律师通过认真的对比各被告人的供述,决定采用变更罪名的辩护方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通过对各被告人详尽的发问,重点调查了赵某某是否有指使其他被告人盗窃摩托车的行为。最终通过本律师慎密、周到且有效的发问和其如其分的庭审质证以及精彩的发表辩护意见,法庭采纳了本辩护人的代理观点对赵某某由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改判为犯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仅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