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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辩护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3-01-18    作者:黄文坚律师
摘要:20XX年X月初,被告人阮某、陈某、姜某、张某因不满被害人钟某,遂在酒吧喝酒时商议将其打一顿。20XX年X月X日X时许,被告人阮某依照事前商议,邀约姜某、张某、侯某等到XX市X区某演艺厅按计划殴打在此工作的被害人钟某。
  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阮某,男,生于19XX年X月,汉族,大学文化。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X年X月X日被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刑事拘留。201X年X月X日被批准逮捕,羁押于XX市某看守所。
  20XX年X月初,被告人阮某、陈某、姜某、张某因不满被害人钟某,遂在酒吧喝酒时商议将其打一顿。20XX年X月X日X时许,被告人阮某依照事前商议,邀约姜某、张某、侯某等到XX市X区某演艺厅按计划殴打在此工作的被害人钟某,阮某安排好后先行离开。在次日凌晨,张某、姜某、陈某趁被害人钟某送其下楼之机,采取扇耳光,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钟某,致使钟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后经鉴定为轻伤。20XX年X月X日,被告人阮某被公安干警挡获。其他同案被告人也相继归案。20XX年X月X日,被告人阮某家人支付了被害人钟某赔偿金26000元,另一被告人陈某家人支付了被害人赔偿金18000元。
  二、辩护思路
  黄xx接受了本案被告人阮某家属的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律师阮xx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1、阮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在伤害被害人的过程中只起了辅助、次要作用。阮某不是伤害钟某犯意的提起者,也没有具体参与殴打策划活动,陈某说要教训钟某,陈某才是犯意的提起者;在这次伤害行为中仅仅起到指认受害人和打电话联络的作用。所以,阮某系从犯,对犯罪后果不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恳请法官对齐某从轻处罚。
  2、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在本案中,阮某一再叮嘱姜某和张某只打钟某几耳光就可以了,不要打凶了,从姜某和张某的供述可以得到印证。
  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表示愿意放弃追究阮某的法律责任。
  法院采信了律师的绝大部分辩护意见,阮某也因此获得轻判。
  三、辩护效果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阮某、陈某、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律师对案情进行了仔细研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经与被告人商议,决定对本案做罪轻辩护。XX市XX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阮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
  被告人和委托人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对律师的专业和敬业表示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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