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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无照驾车出险,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简介】
      刘某购得一辆夏利轿车自用,并向市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后一个月,刘某车被盗走。不久,市交通部门通知刘某:他的车被盗后在某县与他人轿车相撞,刘某车翻下山崖,全部报废(窃车贼跳车逃跑);他人轿车被撞坏,司机受伤。这起交通事故系窃贼驾驶技术不良所致,窃贼应负全部责任。但是窃贼逃跑后一直没有下落。事故发生后,受伤司机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万元;刘某同时也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轿车全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至于刘某轿车被盗后在外地肇事撞坏他人轿车,并致司机受伤,这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规定:由于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的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本案中,刘某轿车被盗并由窃贼驾驶该车肇事,致使该轿车翻下山崖并造成全损,这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规定的“碰撞倾覆”责任,故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刘某汽车的全部损失。《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毁损,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补偿。”根据这条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窃贼盗车后驾驶中肇事造成的第三者损失不予赔偿是正确的。这是因为,本案汽车相撞事故是由窃贼驾驶偷来的轿车与他人轿车相撞造成的,窃贼既不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被保险人,也不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所以由此造成的第三者责任损失,保险人当然不能予以赔偿。本案窃贼除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即赔偿刘某轿车的全损和被撞司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于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刘某轿车全损,所以可以从刘某除得到代位求偿权向窃贼追偿。
【法理研究】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车辆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汽车的出现和迅速推广应用,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他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车祸问题尤其严重。因车祸受到损害的不仅有车主及驾驶人员,而且还有一些无辜的受害者。各个国家为了维护无辜受害人的权利,一般对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比较重视并加以干预。实际上,汽车保险从其形成之初到现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都与之相伴而行。目前,第三者责任保险已经成为责任险业务中最快的业务。
      一、各国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规定。
      为了有效地保障无辜受害人的利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汽车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用法令规定实行强制保险。例如:欧洲各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大部分州,以及亚、非洲的大部分国家或地区都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英国于1930年制定的道路交通法规定了汽车的强制性第三者责任保险,1972年对此作了修改。该法规定:任何人若没有投保此责任险,或未提供15000英镑的保证金而在公路上使用,或促成他人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汽车,均属犯罪行为,处50英镑以下罚金或处三个月以下徒刑。该法还规定,受害人直接向保险人要求赔偿。美国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为两类,即绝对强制保险和相对强制保险。前者要求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在领取牌照或驾驶执照前,必须投保法定最低限额和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依法提供担保或保证金。后者指是否投保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则上由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自行决定,但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曾驾车肇事,造成法定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者,则必须投保或提供保证金。美国的马萨诸塞州、纽约州、北卡罗来纳州实行的是绝对强制保险,其余各州均实行相对强制保险。在我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举办的国内机动车辆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限和第三者责任限两种,投保人可以一并投保,也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投保。对于第三者责任险,一些省市以实行强制保险。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的直接毁损,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他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这种赔偿责任一般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于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所致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
      (二)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中有关经济赔偿责任,不承担被保险人其它法律责任。
      (三)保险人所承担责任除合同有规定外,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下列责任:
      1、过失责任:民事赔偿大都是因疏忽或过失发生的。过失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对自己的行为及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对于因过失行为是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应当保险人承担补偿经济损失责任。
      2、严格责任。也叫无过错责任。按照这一原则,只要违法行为造成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广泛吸收了大陆法系民法和英美法系普通法成功的经验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引入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国务院据此而制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伤或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应当分担对方百分之十的经济损失。
      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对一方为非机动车与行人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兼采用过失相抵原则。因此,对于已经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来讲,无过错责任应当是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适应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主要有两大意义:第一是实行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依据,他一在保护受害人利益、维护社会公平。第二是具体操作代为求偿权条款的法律依据之一,当保险财产发生保险损失或被保险人赔偿责任系高度危险作业者作业所为时,保险人在先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即可行使代位求偿权而无须作业人有无过错。
      三、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原则。
      保险公司对于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死亡或伤残时,主要根据“以责论处”的原则负责经济补偿。即保险公司根据公安、交通部门裁定的应负责任大小来确定赔偿金额。他主要是指承担受害者经济损失的合理费用开支。一般包括:伤害者的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和就医路费,死者的丧葬费、对家属的一次性补偿费等等。对于事故处理的善后工作,见间接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任。应当指出的是,第三者责任险是在被保险人受到赔偿请求时,保险人始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在发生事故时,致害人与受害人是当时的民事主体,致害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保险人在此时对受害人无直接责任。只有损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受到第三人赔偿请求时,保险人得到被保险人通知和请求,才能为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被保险人的通知,受害人不得直接向保险人有所主张。
      四、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
      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即使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在保险责任之内: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故意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自有的或自运的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租用或保管的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工作人员、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者的间接损失。
      其他的除外责任与车身险相一致。不过对于涉外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对于车上非被保险人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坏,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予以负责。国内机动车辆保险则把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排除在第三者责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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