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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3-01-17    作者:连会有律师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条件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附法条: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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