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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名师讲义之宪法实施的保障
发布日期:2013-01-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考宪法名师讲义之宪法实施的保障。宪法实施的保障是司法考试宪法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宪法实施的保障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精彩链接:

司考宪法名师讲义之宪法解释机关

司考宪法名师讲义之宪法的修改

司考宪法名师讲义之宪法制定

司考宪法名师讲义之宪法实施的途径及特征

一.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

(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由普通法院依照司法程序与司法原则,对具体争议案件所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裁决其是否违宪。这一制度首创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较常见。其运作的一般程序是:具体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对于案件所涉法律、法规等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提出质疑,或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所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提出质疑,由有权司法机关对此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若认为其违宪则拒绝适用。普通法院无权脱离具体案件而直接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合宪性审查并宣告其无效。

(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由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以法令、决议等形式改变或撤销违宪的规范性文件。这一体制源于英国。英国长期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议会被认为是民意代表机关,只有议会才有权改变、撤销规范性文件。我国也属此体制,《宪法》第六十二条与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

(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由宪法设立的特定机关依据特定程序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并对违宪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撤销。这一体制源于法国1799年设立的护法元老院,广泛实行于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以及德国的宪法法院为典型。其运作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有些法律通过以后必须由专门机关审查其合宪性;第二,法律公布前后,对其合宪性提出质疑的,可请求专门机关对其进行审查;第三,对特定案件如弹劾案、选举案、权限争议案所涉宪法问题进行解释,对行为合宪性作出裁决。

二.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1)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

①事先审查是在规范性文件尚未颁布实施以前,由有权机关对其合宪性作出审查,对于不合宪的文件或给予修改或给予撤销。

②事后审查是指在规范性文件颁布以后,有关主体对其合宪性提出疑问,由有权机关对其合宪性作出审查,对于不合宪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

③为更好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有些国家兼用二者,如我国宪法就规定了事先审查(如对须经批准才能生效的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制)以及事后审查(如对无须经全国人大批准而生效的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制)相结合的制度。

(2)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①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对案件所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提出质疑,由有权国家机关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附带性审查多为由司法机关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所采用。其特点在于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附带性",即只能对具体案件所涉的规范性文件才能审查,而不能脱离案件直接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

②宪法控诉是指公民在其宪法权利受到损害时向宪法法院或其他机构提出控诉,要求其对有关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以保障自己的宪法权利。公民进行宪法控诉,一般说来应在穷尽一切其他救济手段而得不到有效救济时方能使用。

三.中国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

1.政治保障

政治保障就是指中国共产党在宪法规定范围内活动,遵守、执行宪法。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以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表明没有政治保障,宪法不可能得到贯彻实施。

2.法律保障

(1)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明确规定其自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

(3)明确规定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

3.制度保障

在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1)从宪法实施保障的机关来看,我国属于立法机关实施宪法保障的模式,这种模式是由1954年宪法确立的。在保留全国人大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基础上,现行宪法又授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宪法监督的职权,规定了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做好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审查各种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同时还强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实施之职责。

(2)从宪法实施保障的方式来看,我国采取事先审与事后审相结合的方式。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又如立法法规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等等均属于事先审查。而事后审查主要是指,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常委会的不适当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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