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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引发相关房屋权属纠纷的法院如何处理及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3-01-17    作者:110网律师
公民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因为各种原因借别人名义购房,而实际是自己出资且要求享有所有权的情况发生。那么,对于这类借名买房行为如何处理?当事人约定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双方就房屋权利归属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1、书面约定的协议很重要。    如果借名人确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保留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或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约定,借名人主张房屋确权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委托等合同法律关系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应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它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或者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约定不清或无协议,登记人反悔时则会出现法律风险,但不影响追还款项。    借名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其存在保留所有权的意思表示的,借名人主张房屋确权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不予支持,但借名人有权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    3、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借名买房法律风险极大。    借名人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其以登记人名义出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以保留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将房屋登记在登记人名下,因双方的行为属于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的无效情形,故借名人主张房屋确权或要求过户的不予支持,但借名人有权向登记人主张出资债权。    4、借名人无法对抗第三人善意取得。    借名买房中的登记人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擅自转让给他人,借名人以其对房屋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但借名人能够证明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借名登记行为的除外。物权法所规定的登记原则,对买受人来说完全有理由相信房屋处分权在登记人名下。买受人、借名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按“一房数卖”的相关规定处理。    5.借名人的其它法律风险。    登记人的债权人请求对登记在登记人名下的房屋查封、强制执行用于偿债,借名人以其对房屋享有实际权利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其异议一般不予支持。对此,借名人只能先主张确权之诉胜诉更名后才能主张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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