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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责任部分问答
发布日期:2013-01-16    作者:110网律师
 1、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计征社会抚养费的基数各是什么? 城镇居民计征社会抚养费的基数是市或者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计征社会抚养费的基数是市或者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居民年实际收入高于人均收入的,以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2、社会抚养费的计算方法为什么规定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算? 社会抚养费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算比较合理、科学。一是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个人违法生育的具体情节不同,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也应不同。这样有利于处理非婚生育、再婚家庭的违法生育等情况。二是解决了男女双方一方是城市居民,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合理计征问题。 3、完全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未经批准生育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8条第1款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但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此款仅适用于既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也符合生育间隔的要求,只是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况。” 4、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但不符合生育间隔的要求,未经批准生育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5、不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8条第3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6、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7、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第2款规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8、其他非婚生育指什么?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 其他非婚生育指除《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第1款、第2款规定之外的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的生育行为。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第3款规定:“其他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9、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10、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由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并代收代缴。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并于三日内将所收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11、拒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按照《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规定:“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1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有哪些法律救济的途径?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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